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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信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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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发布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行业规范》,此规范是为了满足企业信用评级的需要和社会信用建设的要求,推动信用评价工作步入快车道,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作出相关规定。

    《行业规范》全文如下:

    一、 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价人员应具备的从业资格

    1.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的证件;

    2.信用评级机构应具有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包括生产加工类、建筑施工类、服务类、科技创新类);

    3.评级机构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级方法规则》《信用评级程序细则》《专业评级人员执业规范》《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信用评级服务收费标准》);

    4.信用评价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获得信用评估师证书或具备相关专业职称(包括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

    二、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2.对本机构的股东或者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3.同被评对象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4.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5.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为委托人提供担保;

    7.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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