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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文章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简述和原件)
【(2015)京知民终字第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律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岛绿盾征信有限公司、青岛绿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3号楼32层3210户。
法定代表人代联启,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玉河,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青岛律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8号62号楼1单元101住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楼11层1119—J。
法定代表人代联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1号2号楼3单元402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7层706.
法定代表人王端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沛,男,1983年3月7日出生,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北京化工大学。
上诉人青岛律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律盾公司)、上诉人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金信公司)与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绿盾北京公司)因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知)初字第27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律盾公司、上诉人金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联启,上诉人青岛律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玉河,上诉人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斌,被上诉人绿盾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立新、王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绿盾北京公司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及使用情况
1、绿盾北京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登记情况
2014年7月29日,国家版权局对“11315企业征信绿盾标志”(以下简称企业征信标志,见附件1)进行作品登记,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为绿盾北京公司,完成时间为2009年6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6月1日。2014年3月12日,《中国工业报》B1版对企业征信标志进行解释:“征信是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实施而确立的崭新行业。11315是征信机构合法拥有的域名、网络通道和唯一的官方征信标识,已在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绿色象征着征信业在法律和民众支持下生机盎然的健康发展。盾牌象征着正义,代表着‘以法律为盾’而建立的11315系统的保障功能。”该版还载有《诚信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 访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总裁王端军》的报道文章。
2014年9月19日,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征信11315绿盾标志”(以下简称中国征信标志,见附件2)进行作品登记,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为绿盾北京公司,完成时间为2009年6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9年6月1日。同时,国家版权局还对“企业征信11315绿盾标志”(以下简称企业征信标志2,见附件3)、“11315征信绿盾标志”进行作品登记,记载信息与企业征信标志登记记载信息基本一致。企业征信标志2与企业征信标志差异仅在于“企业征信”、“11315”的上下排列顺序。
绿盾北京公司在诉讼中标识,涉案美术作品有王端军及其员工共同设计,最早发表在网站上,中国征信标志最早使用,时间大概为2013年3月12日。中国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2的要素基本相同。
2、绿盾北京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使用情况
2013年3月14日出版的《通辽日报》第2版庆祝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专版中,刊载有中国征信标志,并配文“征信在通辽启动”,该版还注明“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www.11315.com”。
2013年3月14日出版的《安康日报》广告版发文“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安康正式启动。”并配发中国征信标志及“征信在安康启动”报道。
2013年3月15日出版的《银川日报》“中国·世界”版中发文“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实施热烈庆祝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银川正式启动”,亦刊载有中国征信标志。
中国菏泽网(www.heze.cn)菏泽新闻栏目于2013年3月15日发布“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菏泽正式启动”文章,所配启动仪式照片显示主席台后展板中列有中国征信标志。该文提及“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www.11315.com),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标要求......”。
2013年3月16日出版的《赣榆新闻网》(赣榆报电子版)为11315全国奇特征信系统连云港市征信中心正式启动发布专版,其中贴有中国征信标志。
2013年3月18日出版的《潍坊日报》第4版庆祝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实施的专版中,亦刊载有中国征信标志、并配文“征信在潍坊启动”。
中国经济报道网站经济咨询栏目于2013年3月18日转发中国广播网“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正式启动”一文。“2013年3月15日,为庆祝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正式启动。该文配图中标有中国征信标志。
2014年2月18日出版的《金融时报》企业征信专版发布有”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我国社会征信新模式— —访11315去昂过企业征信系统董事长王端军“文章,配有王端军本人照片,身后为企业征信标志及”全国企业征信系统www.11315.com“文字。
2014年6月13日出版的《通辽日报》第2、3版为信用体系建设专版,版面左上角亦标注有企业征信标志。
上述报纸媒体的相关报道均注明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www.11315.com.
本案中,绿盾北京公司提交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11315.com域名注册人为王端军,注册时间为2003年4月28日,到期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www.11315.com网站由绿盾北京公司登记备案,网站名称为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二、绿盾北京公司主张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绿盾北京公司主张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企业征信标志、中国征信标志及企业征信标志2,侵害了其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同时,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发表诋毁绿盾北京公司商誉的两篇文章,并使用绿盾北京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11315,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7月28日,绿盾北京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站进行公证保全。(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2886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8866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通过关键词搜索11315,点击进入搜索结果“全国企事业信用档案查询网—11315企业征信平台”www.zgxypt.cn,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有企业征信标志2,网页右下角弹出“公告栏”排列有企业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2和中国征信标志。文字提示为“企业征信11315、11315企业征信、中国征信11315是我公司在国家版权局依法注册版权图标,未经我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或者使用本标志。”广告落款单位包括青岛律盾与金信公司。首页底端注明信息提供者为金信公司,运营商为青岛律盾公司。该网站“关于我们”中介绍“中国企事业信用评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在香港注册成立,使用名称为11315中国企事业信用管理中心,唯一授权青岛律盾公司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其名称11315中国企事业信用管理中心。金信公司为数据提供商,经营范围为企业信用征集、评定,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青岛律盾公司未市场运营商,经营范围为经营企业信息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该介绍中还附有企业征信标志2的香港商标注册证明书以及青岛律盾公司将企业征信标志2、3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的证书复印件。网页右侧所列照片中,多辆汽车车身印刷有中国征信标志等。
进入“新闻动态”栏目,跳转至“11315中国企事业信用管理中心”(网址为www.11315.tv)网站,“媒体曝光”栏中有“王端军,你真是贼喊捉贼!”该文章发表时间显示为2014年7月26日浏览5次,文中提到“......这个枪手应该到我们中国企事业信用管理中心平台网站www.zgxypt.cn反复浏览不下百遍吧......你王端军并不是李逵!你是贼喊捉贼!我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一、代联启为什么与王端军公司解约。你说的没错,我是2013年6月30日与绿盾北京公司签订《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青岛、日照城市征信业务代理合同》……早在2006年左右,我就开始了解国家征信建设,关注征信等方面的新闻动态……知道2013年认识了王端军,当时对我讲她的征信平台已经运作了十年,非常成熟,公司已经银行备案,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2013年11月以前名字叫11315中国企业信用管理中心……从互联网运营的角度来分析看,www.11315.com是经过备案的网站,大家应该知道运营的网站需要拥有运营的合法手续。而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互联网运营范围,也就是说是非法运营。……我只能说王端军是个骗子,他骗了我。王端军你让我喊你老师,你也真好意思说出口,我都替你脸红,一个骗子又有何资格做别人的老师呢?”对于企业征信标志,该文指出“11315企业征信盾牌。从商标注册讲,企业征信11315盾牌是中国企事业信用管理中心在香港合法的注册商标。从版权讲,我们已经取得了企业征信11315盾牌的版权保护,企业征信11315属中国征信11315盾牌,11315企业征信盾牌的版权同时申请了保护。所以,王端军公司以及所有加盟11315全国征信系统的加盟商,凡是使用11315企业征信盾牌的都是不允许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剽窃、盗用……关于11315网络域名,王端军的网络域名带有11315,然后就说我代联启的11315是不具有合法性,纯粹属于欺骗行为。……王端军一直在贼喊捉贼……说你是贼,还有更全面的阐述。1、你严重偷水漏税。我查到您的注册资本是200万,由于总是改变信息,我也不知道是真假,但是关于税费问题没有丝毫动静,我想问一下,您交纳的税款去哪了?这样偷税漏税的行为,您不会感到脸红吗?绿盾北京公司的王端军所言目前已有270多家加盟商,那么按照保守的加盟费用计算目前已经收纳的加盟费大约有3000多万?据了解王端军加盟费用收取并没有开具正式发票,自然就没有给国家缴纳税款……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据了解,你缴纳保险的人数不超过10人,那么还有海量的员工没有给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你不应该受到劳动法制裁吗?那么这些事件综合下来,王端军你的发展前景会如何呢?是牢狱之灾吗?……王端军的征信企业知识注重了网络域名本身。他认为只要有了网络域名,其他都可以忽略。所以,他的公司实力不行(北京公司纯属虚设,潍坊办公室很小大概有2个房间),团队建设不行(工作人员几个而已,且经验不够),业务模式不行(只注重理论,缺少实践)。给加盟商推销的只是网络域名,网站虚拟的运作,缺乏实践经营模式操作。代联启的征信企业既注重网络域名又具备实践经验。代联启的集团实力雄厚、团队优秀、业务模式先进,手把手传授加盟商,助其顺利开展业务。”点击“遵纪守法,逐步前进,王端军‘老师’请您让开”一文,其中提到“... ...到这里我彻底看明白了您王端军老师,十足的一个大骗子,什么也没有,您的系统更是乱像一片,省市政府的信用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您的系统里全是不及格... ...为了让您这个超级大骗子得到报应... ...我是代联启... ...对以上文字表述负法律责任。2014年7月2日。”本案中,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否认经营www.zgxypt.cn网站,并提出上述两篇文章均系代联启的个人行为,与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无关。同时,青岛律盾公司认可其公司车辆上使用中国征信标志,但否认侵权,亦认可第28866号公证书中“关于我们”中的公司简介及香港商标注册证明书、作品登记证书之真实性。
青岛律盾公司对网址为www.zgxypt.cn的企事业信用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备案的域名还有11315.so、11315.tv、中国征信.com。
本案中,绿盾北京公司提出,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联启曾与绿盾北京公司合作,恶意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并为此提交了绿盾北京公司月代联启于2013年6月30日订立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代联启自愿加盟成为绿盾北京公司的代理商,绿盾北京公司统一授予代联启为“11315企业征信业务”在山东省青岛区域的代理商,享有使用和维护“11315征信系统”、www.11315.com品牌、声誉权益。代联启为了获得征信业务的区域代理资格,须付给绿盾北京公司50万元的加盟费。
三、青岛律盾公司辩称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情况
青岛律盾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4日,金信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
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7月2日就企业征信标志2以“绿盾征信”名称颁发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青岛律盾公司,完成时间为2013年7月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5日。
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7月4日就“11315企业征信标志”(以下简称企业征信标志3)颁发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青岛律盾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14日。企业征信标志3与企业征信标志差异仅在于“11315”的字体。青岛律盾公司提出,中国经济报道网站、中国菏泽网中体现的绿盾北京公司使用的中国征信标志与其获得登记的上述企业征信标志不同,且其取得企业征信标志2、3,作品登记证书早于绿盾北京公司取得企业征信标志作品登记证书的时间。
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11月4日就中国征信标志颁发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青岛律盾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4日。
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在本案中表示,上述作品设计者为代联启,发表时间为作品登记证书的发表时间,发表于www.11315.tv网站上,代联启于2013年3月15日之后开展企业征信业务。
11315中国企业信用评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香港《商标注册证明书》,显示该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就企业征信标志2获得第45类法律服务等项目上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10年。
绿盾北京公司认为作品登记证书仅是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被推翻,至于香港《商标注册证明书》,权利人与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无关,且香港注册的商标不适用于我国大陆境内。
上述事实,有绿盾北京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作品登记材料、报纸、网页打印件、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第28866号公证书、协议、发票,青岛律盾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陈述等亦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涉及企业征信标志、中国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2、企业征信标志3,这些标志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要件,可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经比较,青岛律盾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企业征信标志3、中国征信标志,以及其享有著作权及香港商标权的企业征信标志2与绿盾北京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企业征信标志、中国征信标志及企业征信标志2基本相同。并且,企业征信标志与企业征信标志2差别仅在于“企业征信”、“11315”的上下排列顺序,企业征信标志3与企业征信标志的差别仅在于“11315”的字体,可见,企业征信标志2、3是对企业征信标志作了细微调整,与企业征信标志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绿盾北京公司与青岛律盾公司虽然均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参与创作涉案作品,但均无法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创作及发表情况。同时,尽管双方对涉案作品均持有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但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证书仅为著作权存在的初步证据,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翻作品登记证书的记载情况。关于中国征信标志,通过绿盾北京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其经营www.11315.com全国企业征信系统,该系统于2013年3月14日通过《通辽日报》、《安康日报》刊发广告版,随文发布有中国征信标志,可见,绿盾北京公司使用中国征信标志时间早于其进行作品登记时间,也早于本案证据显示的www.zgxypt.cn网站使用该标志以及青岛律盾公司对中国征信标志进行作品登记的时间。同时,绿盾北京公司还提交了多份报纸、网页打印件证明其于2013年3月起广泛使用中国征信标志的事实。虽然青岛律盾公司就企业征信标志近似的企业征信标志3获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时间早于绿盾北京公司就企业征信标志获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时间,但绿盾北京公司通过2014年2月18日的《金融时报》、2014年3月12日的《中国工业报》发文介绍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时刊载有该标志,而青岛律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获得作品登记之前创作或使用该标志的事实。本案中,考虑到中国征信标志与企业征信标志主要用于指代双方开展的企业征信服务,应属商业性标记,同时结合绿盾北京公司的上述使用情节、本案诉讼之前没有证据显示他人就中国征信标志与企业征信标志向绿盾北京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以及青岛律盾公司提交的 作品登记证书记载青岛律盾公司创作并发表中国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3时青岛律盾公司实际尚未成立的矛盾情形,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绿盾北京公司为中国征信标志与企业征信标志的著作权人,对此享有著作权。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的反驳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企业征信标志2,虽然青岛律盾公司与2014年7月2日获得作品登记,早于绿盾北京公司就该标志取得作品登记的时间,且本案证据显示青岛律盾公司经营的www.zgxypt.cn、www.11315.tv网站于2014年7月使用该标志,由于该标志与绿盾北京公司享有著作权并使用在先的企业征信标志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青岛律盾公司对企业征信标志2享有著作权。
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未经绿盾北京公司许可,通过青岛律盾公司经营的www.zgxypt.cn、www.11315.tv 网站使用绿盾北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并使用与企业征信标志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企业征信标志2、企业征信标志3,侵害了绿盾北京公司享有著作权。青岛律盾公司虽然否认经营前述两家网站,并认为使用企业征信标志等与中国征信标志不一致,且其获得企业征信标志2、3登记时间早于绿盾北京公司获得企业征信标志2、企业征信标志登记时间,不构成侵权,但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本案证据虽然显示金信公司未直接经营www.zgxypt.cn网站,但该网站公告内容、企业简介等表述内容已明确表明金信公司同样使用涉案作品的事实,应当与青岛律盾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的辩称与事实矛盾,不予采信。
对于www.11315.tv网站中的两篇文章,虽然明确提到“王端军一直贼喊捉贼……”,“王端军……十足的大骗子”等言论,但就全文而言,主要表达了代联启的征信企业对王端军的绿盾北京公司不满,其中使用的“贼喊捉贼”、“大骗子”、“乱象一片”、“报应”等措辞,本案中并无客观事实可予证明,属于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王端军为法定代表人的绿盾北京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本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青岛律盾公司、金信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2、企业征信标志3,删除www.113115.tv网站中涉案文章;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青岛律盾公司、金信公司在www.zgxypt.cn、www.11315.tv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绿盾北京公司消除影响;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青岛律盾公司、金信公司赔偿绿盾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十万元。
青岛律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青岛绿盾公司公司构成侵害著作权,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美术作品系青岛律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联启依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徽章、臂章设计创作的,绿盾北京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并非具有唯一的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上美术作品的实质要件。2、青岛律盾公司使用的征信企业标志作品登记早于绿盾北京公司涉案作品登记时间,绿盾北京公司未就青岛律盾公司登记的作品向国家版权局提出复议,因此青岛律盾公司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且绿盾北京公司使用的企业标志未到人民银行备案,依法不能使用,故不存在侵害绿盾北京公司著作权的问题。3、青岛律盾公司使用的征信标志与律盾北京公司的涉案作品明显不同。4、青岛律盾公司在香港注册登记商标的事实,也可证明青岛律盾公司未构成侵权。5、青岛律盾公司根据自己创作和获得版权的作品对外宣传和使用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青岛律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绿盾北京公司的11315.COM域名并非知名商品,不受法律保护。2、代联启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是针对绿盾北京公司在网络上散布的不正当言论而做出的合理回应,主要目的是为澄清事实真相,且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三、一审法院判令青岛律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属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当。
金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一、金信公司与青岛律盾公司均属独立的法人企业,金信公司从未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不构成侵害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金信公司未直接经营www.zgxypt.cn网站,却判令金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自相矛盾。二、绿盾北京公司使用的企业征信标志未到人民银行备案,依法不能使用,故金信公司不侵害著作权。三、代联启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应由金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代联启在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是针对王端军在网络上散布的不正当言论而做出的合理回应,11315征信标志亦非知名商品,故金信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绿盾北京公司答辩称:一、绿盾北京公司主张的作品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诉人既主张相关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又主张其对相关作品享有著作权,存在矛盾。二、关于创作作品过程的证据不是证明享有著作权所必须提交的证据,绿盾北京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涉案美术作品的证据,足以证明绿盾北京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人。三、青岛律盾公司和金信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大量诋毁性的词语,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青岛律盾公司和金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4月9日,青岛律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青岛市市中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互联网上浏览、打印相关页面,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5)青市中证民字第2343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工作记录及打印件显示,访问地址http://www.11315.com/infnews/shou/64411,显示题为《11315产生原因和五次迁址——11315总裁王端军在2014年年会上的讲话节选之一》的文章,文章内容包括“我们在2002年11月26日成立了‘北京知本家科技有限公司’... ...在北京工商局特交处备案了网站名称‘中国诚信网’,域名是‘www.china315.com’... ...包括以后我们搞的‘绿盾’字号、‘绿色盾牌’标识、‘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简称‘11315’等。”访问地址http://www.11315.com/infnews/show/44893?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显示题为《代联启,仿冒11315的李鬼》的文章,该文章对代联启及其业务进行了评价,文章认为代联启仿冒“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实言论。
青岛律盾公司提交了部分我国军队、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徽章图案,以证明绿盾北京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上述事实,有(2015)青市中证民字第2343号公证书,徽章图案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绿盾北京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的保护只包括表达,不延及思想。在判断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当看作品中是否体现出了作者对线条、色彩或其他元素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而不应看是否体现了不同的设计理念。企业标志和徽章等标识通常以盾牌形状和天平图案表示公平、正义,但通过图案、线条、色彩的变化及其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具体到本案,虽然上诉人青岛律盾公司在二审审理中提交的部分我国军队、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徽章图案都使用了盾牌形状,部分证据图案中也是用了天平或麦穗图案,但上诉徽章图案与被上诉人绿盾北京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相比,在各构成元素的具体设计和元素之间的组合方式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认定绿盾北京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体现出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上诉人青岛律盾公司关于被上诉人绿盾北京公司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绿盾北京公司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及被诉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
根据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上诉人青岛律盾公司与被上诉人绿盾北京公司各自对涉案作品主张著作权,且均提交了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由于著作权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可以被推翻。根据相关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现有证据表明,中国征信标志最早于2013年3月14日刊载在报纸上,证明该作品此时已经完成,早于青岛律盾公司登记和使用相关作品的时间,且相关报道在使用中国征信标志时均注明“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www.11315.com”的字样,而www.11315.com网站由绿盾北京公司登记备案,网站名称为11315全国征信系统。因此在无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绿盾北京公司为中国征信标志的著作权人。由于企业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2、企业征信标志3与中国征信标志相比差异仅在与文字、数字的上下排列顺序和文字内容的不同,与中国征信标志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即使青岛律盾公司使用企业征信标志2的时间比绿盾北京公司使用企业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2的时间在前,也不足以否定绿盾北京公司对中国征信标志享有著作权。青岛绿盾公司在二审审理中提交的网页中的文章虽然提及绿盾标志,但并未出现具体的美术作品,不能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署名,故不能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
相关标识是否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不影响绿盾北京公司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www.zgxypt.cn、www.11315.tv 网站上出现的被诉作品与绿盾北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征信标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作品。
三、发布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损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能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评价。因此,当经营者之间出现类似评价时,应有做出评价的一方就其所述内容有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被评价一方只需证明另一方发布该评价的事实。本案中,www.11315.tv网站中的两篇文章所述绿盾北京公司非法运营、剽窃盗用’偷税漏税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且使用了“贼喊捉贼”、“大骗子”、“乱象一片”、“报应”等贬损性措辞,损害公众对竞争对手绿盾北京公司的信赖,使绿盾北京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青岛绿盾公司在二审审理中提交的www.11315.com网站上所刊载的文章是否构成损害青岛律盾公司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当事人可就此另行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该文章与www.11315.tv网站中的两篇文章是否构成损害绿盾北京公司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无关联性。
四、青岛绿盾公司及金信公司是否应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Wwwzgxypt.cn、www.11315.tv网站均由青岛绿盾公司登记备案,www.zgxypt.cn 网站首页标明该网站运营商为青岛绿盾公司、信息提供为金信公司,首页弹出的公告栏下方有青岛绿盾公司和金信公司的署名,上述事实表明该网站内容由青岛律盾公司和金信公司共同提供。由于通过www.zgxypt.cn 页面中的“新闻动态”栏目连接至www.11315.tv网站可访问涉案两篇损害商誉的文章,同时考虑代联启为青岛律盾公司和金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事实。青岛绿盾公司和金信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该文章内容而未必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就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共同侵害了绿盾北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共同实施了损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根据本案侵权行为所涉范围判决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根据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青岛律盾公司与金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赔偿绿盾北京公司因本案所支付开支的合理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青岛律盾公司及金信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张玲玲
法 官 助 理崔宁
书 记 员 宋云燕
二〇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