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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担保机构所从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在3年之内免征营业税,免税的时间从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的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享受该政策应该符合的条件如下:1、经政府授权部门的同意,依法登记或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要超过2000万元;2、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的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3、有两年以上的发展经历,资金大部分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有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累积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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