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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州市重点用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明电〔2017〕46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公开和政策解读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规范企业用能行为,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

  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浙能源〔2024〕27号);

  3.《湖州市关于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实施方案》(湖发改体改〔2025〕102号)。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考评内容、考评实施、结果应用、其他事项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考评对象和考评范围为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联动县(区)发改部门按照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加强重点用能管理。

  第二部分,考评内容。从企业管理能力(10分,包括落实企业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数据填报及时性(35分,科学制定年度预算、完成预算分解、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预算执行率(55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年度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预算填报准确性)、日常监管(10分,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加分项(实施节能技改、主动购买绿证)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并根据评分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部分,考评实施。每个自然年度开展一次考评,通过省能源利用状况综合管理系统、区县发改部门和企业填报对企业进行打分,市县(区)发改部门联审后认定考评结果。

  第四部分,结果应用。对考评等级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运营企业,给予守信激励、减少节能监察频次(优先实施书面监察)、绿色金融支持、优先授予节能荣誉称号、节能审查“容缺受理”等奖励;对考评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给予信用联合惩戒、增加节能监察频次等惩戒措施。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规定实施时间。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72-239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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