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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从1993年开始的“质量万里行”活动,到如今,每年声势浩大的3.15专题质量活动,也就说在如此紧密锣鼓的维护市场质量诚信方面的有组织有计划行动,将蔓延在消费者企业生活中的假冒伪劣产品一网扫光,打击企业非诚信经营行为的趋势并无缓减的大环境下,在消费者对企业、组织、单位建立绝对信任感的环境下,地方政府部门在积极推进“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工作,社会征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
  
  此外,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其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等的。举例而言,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诚信档案”。企业在银行延迟支付贷款时,其企业信用污点就会被银行系统自动记录,因此,对企业之后的信用评级也产生较大影响。于是,企业必须谨慎对待自己的“诚信问题”。企业会因信用污点而影响之后的信用消费,因有效的“诚信档案”公示或告知义务,继续“失信”运营,获取或损害其他不明真相第三方的利益和消费。
  
  因此,在企业方,没有在市场上形成符合众多企业消费者利益的诚信标准、评价体系和自我监督与约束机制时,单方面强调“企业诚信档案”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也是显失公平的一种草率之举。防范“企业失信”的基础,应是企业诚信体系的完善与健全。企业失信行为难以有效纠正的前提下,“企业诚信档案”即使建立也犹如“水中月、镜中花”中看而不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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