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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完善现有的征信业法律体系,使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有法律的依靠。 企业信用进步的突出标志是法治化,要建立健全征信业的法制基础。一方面,要在法律制度上对统一明确的征信原则给予明确规定,避免个别不守信的企业钻法律的漏洞。另一方面,要从法律上进行保障和支持,对不守信的企业依法进行法律制裁,通过严惩失信行达到警示的目的,建立一个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环境。此外,要设立不守信用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公开曝光不守信用的企业,使企业不敢失信。 
 
    其次,要建立科学化、社会化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第三方征信机构,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征信信息的商业化,使企业的信用管理有所依托。 
 
    最后,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使其在建设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这项重大社会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并规范企业信用服务。除企业自身外,企业仍需要许多其他渠道了解信用信息,政府的介入有利于保证信息起码的客观性。我国政府目前在法制和政府部门配合征信业工作就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它表明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一大步。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的信用风险问题的解决虽困难重重,但决不是穷途末路,无计可施。只要企业自身能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大力度,认真管理,通过有关各方积极协调配合,全社会努力增强诚信意识,法制观念,相信企业信用风险必将不再困扰社会经济发展,一个诚信、法制的社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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